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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刷个存在感咋这么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由于法官并不掌握专业的电子技术,如果按照常规思路审查电子数据就很难适应案件的需要、并准确回答当事人围绕专业技术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电子签名是很重要的交易凭证,从国家角度上讲,也是建立网络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电子签名可以有效落实责任,定分止争。

  ○将来随着电子签名具体司法规则的落地,电子签名法必定会成为引用率最高的法律之一。

  □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网络购物、微信聊天、网银转账……如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越发密不可分。然而,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生活过程中,必然也会衍生出数量繁多的法律纠纷。一旦有了纠纷,打起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用来证明是你在聊天吗?淘宝购物能证明“宝贝”是你买的吗?网银转账能证明是你自己操作而不是被别人盗用吗?

  想证明这一切,就不得不提电子签名。早在2005年,我国专门的电子签名法就正式施行,然而1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却缺少些存在感。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法更是处于半休眠状态。以北京为例,通过对可以查询到的北京高院近10年来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检索,可以发现引用电子签名法的裁判文书寥寥无几。这部仅36个条款的法律,连一个与之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不曾有过。

  如今,沉默了10余年,电子签名法又热闹了起来。“电子签名法是网络时代‘私’法领域的霸王法律,不懂电子签名法就是不懂法律意义上的‘网络’。通俗说,在网络里,电子签名用于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的行为不是***行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谢君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电子签名法没有用好,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明白它的司法证明价值。在此基础上,相应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直接导致电子签名法在司法实务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

  电子签名法束之高阁

  微信上借钱,聊天记录能不能直接当作证据?聊天记录反映的行为是不是你的行为?不久前,一起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拿着被告所出具的借条称,被告向自己借了10万元现金。对于这张借条,被告认可了真实性,但却提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这只是自己为帮原告应付其家人所出具的借条。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对于这条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出了异议,“这个微信号是我在数年前以绑定QQ号码的方式注册的,但微信和QQ号码我已长期不用,而且现在我自己都无法登录微信。微信号码和QQ号码都被被告盗号并且伪造了微信内容。”

  谁主张,谁举证。但经过原告自行与腾讯公司联系以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均无法查实原告关于相关微信号码和QQ号码曾被盗号的主张。这使得原告对微信号与真实身份的关联性质疑不能成立。同时,原告还提出了对微信内容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最终,通过技术鉴定查清了微信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法院遂据此对微信证据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

  主审该案的北京市某法院张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清晰体现了民事审判实践中,在对微信、短信、QQ、电子邮件等涉及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认定所常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对主体身份的认定,即是否能够确认案件当事人系涉案电子签名的签名人;二是对数据电文真实性认定,数据电文内容是否曾被修改。想认定这些,就离不开电子签名法。“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基本没有用过这部法律作为判案依据,而是根据基本的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对是否采信相关证据进行推理判断。虽然引用证据规则亦能推导出结论,但引用电子签名法显然更加直接、贴切、便利、经济。”

  张法官认为,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收发、电子签名认证的相关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自然也对审判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引意义。由于现在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网络上各种非法软件的流传,导致电子数据被篡改甚至伪造的风险极高。一旦当事人对真实性提出质疑,那就必须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照鉴定结果对真实性进行认定。鉴定机构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的鉴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甚至有难以得出结论的个别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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